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学院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,其任务是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犯罪活动,保障学院教学、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。
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在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,由法制保卫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,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,积极协助,共同搞好校园治安秩序管理。
第三条 法制保卫处在履行其管理职责的基础上,应建立专门的校园巡逻队伍和巡逻制度,以加强校园秩序的维护,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。
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校外人员,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,维护学院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。
第二章 校园门卫及出入人员管理
第五条 校大门是展示我院精神面貌的窗口,也是维护学院正常秩序,保证学院安全的第一道防线。门卫执勤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应精神饱满、着装整齐、标志醒目,以严谨、文明、热情的工作作风履行岗位职责,严格门卫管理。
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校外人员,都必须自觉遵守门卫制度,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管理。
第七条 凡进入学院的人员须持有工作证、学生证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,随时接受校门卫值勤人员的检查。未持证件且未办理任何进校手续的人员,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院。
第八条 各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路线及有关规定出入校门,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,服从指挥,自觉接受安全检查。
第九条 外单位因公来校的机动车辆凭有关证件进入校园,教职工私人拥有的汽车以及家属子女驾驶外单位汽车(包括出租车)需在校内行驶或停放的,应到保卫处登记办证,并按规定交纳校园占位费,按规定停放,未办证者不得在校园内行驶或停放。
第十条 严禁出租车、滴滴车和运营摩托车、农用车进入校园,未经允许,噪声较大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通行。
第三章 校园道路及交通安全管理
第十一条 校园道路要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,禁止任何单位、个人在路面上堆放杂物和施工材料,校内施工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需要进行破损路面或断路施工的,应事先到保卫处申报审批,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。夜间安装提示灯。
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严禁开展摆摊设点等经营性活动,经保卫处批准举行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,应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,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,不得随意占道,妨碍交通。
第十三条 凡在校内行驶的各种车辆(含自行车)和行人,必须自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接受学院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。
第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要严格按照校园交通管理标志行驶,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,严禁摩托车在校园内飙车。校园内一律禁鸣喇叭,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,严禁在校内交通路口停放车辆。
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有效,严禁无证驾驶,严禁酒后开车,禁止无牌无证车辆和违章装载车辆在校园内行驶。
第四章 校园商业网点管理
第十六条 凡在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。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,服从学院管理,并按规定交纳校园管理费。
第十七条 校园商业网点的规划设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,商业经营、管理统一归属后勤管理处,安全及秩序管理由保卫部负责,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。
第十八条 凡在校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:须向校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,保卫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,方可经营。
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校园内的临时性经营活动和商业宣传活动,确因需要在校从事临时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,应向保卫处报审批。在领取《校园经营临时许可证》并交纳校园管理费后,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活动。
第二十条 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合法经营,不得出店经营、占道经营,严禁欺行霸市,哄抬物价等行为。凡不听劝告的,保卫处有权没收店外经营的货物,直至吊销《经营许可证》。
第二十一条 禁止一切小商小贩在校园内流动叫卖。对窜入学生宿舍进行叫卖活动者,保卫处有权没收所售商品,并对叫卖者给予经济处罚:经屡次劝导不听者,加重处罚。
第二十二条 凡经批准的商业网点。只能由本人经营。不得转租、转包,凡擅自将经营场地转包、转租从中坐收渔利的,一经查实,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经营者负责。
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审批同意的商业网点或虽经审批同意但经营内容与审批不符,甚至从事不正当、不健康以及经营违法项目的,一律坚决予以取缔,直至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的人员。
第五章 校园公共场所及大型活动的管理
第二十四条 凡在我院运动场、广场以及食堂、教室等场地举办文艺演出、体育竞赛、集会、报告、讲座等大型室内外公共群体活动,主办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保卫处申报登记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的界定为:本院系千人以上、跨系500人以上及跨校性的各项活动,学院工会、团委、体育部等单位的惯例活动除外。
第二十六条 各项大型活动的组织者,须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,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内容、目的、人数、时间、地点和负责人姓名,填写《举办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》,保卫处应在接报后24小时内将许可与否的审批意见通知组织者。
第二十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坚持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。活动举办单位或组织者应与保卫处共同研究制定安全保卫〔作方案,并负责落实和实施,必要时保卫部派人参与保卫工作〕。
第二十八条 无特殊情况未经审批同意而执意举办的活动,将视为校园内非法活动,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、取缔。并追究举办单位领导人及组织者的责任。
第二十九条 未经审批同意的大型活动,有关场地管理单位不得租借所需场地,否则,将追究其管理者的责任。
第三十条 全校性的大型活动,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,保卫处负责活动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,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,制定详细的保卫工作方案,明确各项工作措施,严密组织实施,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。
